5月11日重点数据和大事件前瞻
五年前,点数大事原告奥克斯公司就“压缩机”发明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格力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万元、3332万元。
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,据和件前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29日,后被转让至奥克斯公司名下。
格力公司辩称,日重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权利转移,奥克斯公司未就其享有被诉侵权期间内连续、完整的权利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。
涉案压缩机系格力公司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购买,点数大事并支付了合理对价,格力公司具有合法来源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为,据和件前奥克斯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,在专利有效期内,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。
凌达公司系格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,日重格力公司对其经营策略和运营情况享有主导控制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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